近日,山西省能源局發布了《山西省煤礦充填開采產能增量置換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推進山西省煤炭生產方式變革,推廣煤礦井下充填開采等綠色開采技術,優化全省存量資源配置,擴大優質增量供給,促進能源革命。
該辦法適用于山西省范圍內實現采空區充填開采的井工生產煤礦、試生產井工建設煤礦。
該辦法明確了開采工藝屬于充填開采、技術選擇合理適用、資源回收率符合有關規定、采空區充填率滿足規定、合理進行充填計量、礦區生態環境明顯改善、有效實施監測7項充填開采認定條件。
辦法規定,充填開采產量認定時間為每年3月底前,山西省能源局受理上年度實施充填開采煤礦的充填開采產量認定申請,過期不予受理。
山西省能源局根據《煤礦充填開采煤炭產量年度認定表》認定的充填開采產量,按照30%比率折算產能置換指標,出具《充填開采煤礦產能指標折算認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