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表示,煤礦企業檢查發現煤礦存在一般事故隱患的,應當對煤礦分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一般事故隱患一年內重復出現的,還應當對煤礦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并對煤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檢查發現煤礦存在一般事故隱患的,依法對煤礦給予處罰,視情向煤礦企業下達事故隱患建議問責函,由煤礦企業或者煤礦對分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一般事故隱患一年內重復出現的,還應當對煤礦主要負責人給予處罰,并建議煤礦企業對企業相應職能部門分管負責人給予處罰;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對煤礦和煤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并建議煤礦企業對企業分管負責人和相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給予處罰。
辦法明確,煤礦發生瓦斯高值超限,或者30日內發生2起瓦斯超限,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煤礦企業應當查明原因,制定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排除隱患,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煤礦瓦斯、水害、防火等數據資料造假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立案調查。涉嫌關閉、破壞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安全監控、報警、防護、設施等相關數據、信息,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關于印發
安徽省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與問責辦法的通知
各產煤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淮北礦業集團、皖北煤電集團、中煤新集公司:
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與問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
2022年5月6日
安徽省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與問責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加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問責力度,及時消除煤礦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企業和煤礦。
第三條煤礦企業和煤礦的視頻監控應當覆蓋主要生產系統,采掘修、安裝拆除、主要車間硐室等地點和重要崗位、災害治理、檢測檢驗等關鍵環節及工序。推廣智能化攝像儀或者視頻智能處理技術,實現違章智能識別、預警和干預。
第四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并與省、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聯網互通。
煤礦應當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清單,安全管理人員上崗檢(巡)查實行菜單式管理,及時將檢(巡)查結果錄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推廣應用手持終端現場直接錄入系統等隱患排查方法,實現事故隱患從排查發現到治理完成銷號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數據分析制度,綜合分析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現場檢測檢驗等各種監(檢)測數據,觀察(測)記錄和視頻等資料,發現數據異常變化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第六條煤礦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匯總建檔、統計分析、報告、通報和追責問責制度。綜合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按規定逐級上報本企業及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第七條煤礦企業檢查發現煤礦存在一般事故隱患的,應當對煤礦分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一般事故隱患一年內重復出現的,還應當對煤礦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并對煤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煤礦應當按照規定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治理關鍵環節和工序管控。
第八條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檢查發現煤礦存在一般事故隱患的,依法對煤礦給予處罰,視情向煤礦企業下達事故隱患建議問責函,由煤礦企業或者煤礦對分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一般事故隱患一年內重復出現的,還應當對煤礦主要負責人給予處罰,并建議煤礦企業對企業相應職能部門分管負責人給予處罰;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對煤礦和煤礦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并建議煤礦企業對企業分管負責人和相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給予處罰。
第九條煤礦發生瓦斯高值超限,或者30日內發生2起瓦斯超限,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煤礦企業應當查明原因,制定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排除隱患,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條煤礦瓦斯、水害、防火等數據資料造假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立案調查。涉嫌關閉、破壞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安全監控、報警、防護、設施等相關數據、信息,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檢查發現煤礦未按要求建立事故隱患數據分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追責問責等各項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執行的,由檢查部門依法對煤礦進行處理,并責成煤礦企業按規定對煤礦分管負責人和煤礦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省屬煤礦企業所屬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納入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考核年度內所屬煤礦重復出現重大事故隱患的,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結果,扣減年度考核綜合得分;對于重復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達不到要求的,納入風險控制管理,扣減任期考核綜合得分。其他煤礦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煤礦企業負責人薪酬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依據。
第十三條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企業及煤礦,要進一步完善煤礦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按規定公示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事故隱患舉報電話、郵箱等舉報方法和渠道。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安徽省能源局會同安徽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2日公布的《安徽省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與問責辦法(試行)》(皖經信煤炭函〔2018〕13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