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遏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進一步增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辦礦、依法管礦的法律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煤礦工作實際,近日山東煤礦安監局制定出臺了《山東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作記分辦法》。
該辦法,主要適用于山東省境內煤礦副總工程師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工作記分;各煤礦副總工程師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出現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在依法查處的同時,實行記分。以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記分周期,今年記分周期為本辦法公布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新任職人員記分周期從任職之日起至當年年底。職務調整的,記分周期內分數累加計算。
該辦法規定,煤礦主要負責人按以下標準記分:煤礦未取得相關審批文件擅自組織建設施工的;無證照,證照不全或失效擅自組織生產的;未按規定進行復工復產驗收擅自恢復生產或建設的;每次記80分。發生較大及以上涉險事故的、拒不執行監察指令的、不按規定執行帶班下井制度的,每次記50分。發生其他涉險事故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令停產整頓的,每次(條)記30分。被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機構依法停止作業,停止設備設施使用的,每次記5分。落實上級工作部署不認真走形式的,每次記5分。
同時, 煤礦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副總工程師以上安全管理人員按以下標準記分,同一違法行為涉及2個及以上記分項的,按照其中一個最高記分項記分: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每次記100分、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每次記150分、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每次記200分。發生較大及以上涉險事故的、拒不執行監察指令的、不按規定執行帶班下井制度的,每次記60分。發生其他涉險事故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令停產整頓的,每次記40分。被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機構依法停止作業,停止設備設施使用的,每次記20分。被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機構發現的一般違法行為(隱患),每條記3分。
此外,山東要求各煤礦主要負責人由監察分局直接記分,煤礦存在第六條情形的,煤礦主要負責人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清單),確定主要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比例,責任人員不得超過4人(發生事故的,按事故調查報告確定責任),并在監察執法結束10個工作日內報駐地監察分局。各監察分局根據責任比例對煤礦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副總工程師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員記分。
每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超過60分,各監察分局對相關人員進行提醒警示,當累計記分超過70分,進行約談;當累計記分超過80分時,建議調離崗位。煤礦落實本辦法不嚴格、弄虛作假、搞平衡的,監察分局將對煤礦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上級煤礦企業。